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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梅法官说法第69期丨子女推诿赡养父母怎么办?
来源: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2024-11-29  浏览:18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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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  言


       “你养我长大,我陪你变老”这句话我们从小便耳熟能详,这也是亲子关系中最理想的状态。然而在生活中却不尽如意,作为子女,能否以各种理由拒绝赡养父母?




       案情简介


       李某某,现年82岁,育有二子一女,其老伴去世后,便一直独立生活。近年来,随着年龄增长,李某某的身体每况愈下,且伴随多种老年疾病,需要有人照料。然而,在如何赡养老人的问题上,三名子女出现了分歧和推诿。无奈之下,李某某将三名子女李某甲、李某乙和李某丙告上法庭,请求依法判决三名子女履行赡养义务。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遂判决:李某某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依次由李某甲、李某乙和李某丙进行轮流赡养一个月,李某甲、李某乙和李某丙各自负责原告李某某在其居住、生活期间的生活费;李某某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产生的医疗费(报销后的金额),由李某甲、李某乙和李某丙凭票据各承担三分之一。


       法官说法


       尊老爱幼,自古以来就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六条第二款:“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二款:“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第十五条:“赡养人应当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时得到治疗和护理;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的规定,原告已到耄耋之年,已达法定赡养年龄,三被告均为有劳动能力的成年子女,原告要求三被告承担赡养父母的法定义务于法有据。结合案件实际情况,由三被告每人轮流赡养一个月为宜,三被告各自负责原告李某某在其居住、生活期间的生活费。自判决生效之日起,由三被告凭票据各承担三分之一原告经报销后的医疗费。


       法官寄语


       羊有跪乳之恩,鸦有反哺之义。赡养父母不仅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更是子女义不容辞的责任和义务,子女不仅应当在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还应当在精神上慰藉、关心父母,让父母老有所养、老有所依、老有所乐。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十六条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第十三条 老年人养老以居家为基础,家庭成员应当尊重、关心和照料老年人。


       第十四条 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第十五条 赡养人应当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时得到治疗和护理;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对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承担照料责任;不能亲自照料的,可以按照老年人的意愿委托他人或者养老机构等照料。


       第十九条 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等权利。赡养人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担力不能及的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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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例供稿来源

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未成年案件综合审判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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