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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 言
随着离婚率的增高,重组家庭也逐渐增多,继父母与继子女共同生活已经成为当今社会普遍现象。继父母去世后,没有遗嘱,作为继子女能否继承遗产?

案情简介
被继承人彭某与前妻育有一女彭某乙,张某与前夫生育一女龚某某。2017年11月,张某与彭某登记结婚,龚某某(时年6周岁)随张某与彭某共同生活至彭某2022年7月去世。张某与彭某婚后共同生育一女彭某丙。彭某去世后,因其未留有遗嘱,彭某父母彭某甲、简某某及女儿彭某乙与张某、彭某丙就彭某的遗产分配意见产生分歧,故彭某甲、简某某、彭某乙诉至法院请求分割彭某的银行存款、住房公积金、一套房屋等财产。
案件审理中,张某以龚某某与彭某形成继父继子关系,申请龚某某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参与彭某的遗产分配,法院依法追加龚某某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双方当事人对于彭某甲、简某某、彭某乙、张某、彭某丙属于彭某遗产继承人范围均无异议,对于龚某某是否享有彭某遗产继承权有异议。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龚某某系未成年人,龚某某在张某与彭某结婚后随张某、彭某共同生活时间已近5年,龚某某的生活、教育等费用实际也是由彭某与张某承担,应认定双方之间形成扶养关系,龚某某享有彭某遗产的继承权。根据各方当事人的现实经济生活条件,判决:彭某甲、简某某、彭某乙与张某、彭某丙及龚某某各自继承被继承人彭某银行存款、丧葬礼金及一套房屋六分之一的财产份额;驳回彭某甲、简某某、彭某乙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继父母、继子女之间基于婚姻关系形成的拟制血亲虽然与自然血亲不同,但同样受法律保护。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其中“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由此可知,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并不必然享有继承权,享有继承权的前提是有扶养关系。扶养关系的判定可以从扶养时间的长短、是否具有经济、生活上的支持与照顾、家庭身份的融合度来考量。本案龚某某6岁随张某与彭某共同生活至彭某去世,期间彭某对龚某某尽到了抚养教育义务及生活照顾,双方已形成扶养关系,龚某某的继承权应当予以保护。
法官寄语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重组家庭越来越多,继父母、继子女的关系不可避免,一旦作为“核心纽带”的家庭成员去世,因为财产分配问题产生矛盾而对簿公堂的情况时有发生。愿家庭成员之间,能够少一些计较与偏见,多一些理解与豁达,妥善解决纠纷,让家庭更加和睦。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一条 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第一千零七十条 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第一千零七十二条 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者歧视。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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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例供稿来源
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未成年案件综合审判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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