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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梅法官说法第66期丨抵御“看不见的拳头”
来源: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4-08-27  浏览:6749

自贡市妇联

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

邀请姐妹们一起来学法


红梅法官说法

学法守法,构建和谐家庭

让我们一起携手

为法治自贡建设贡献巾帼力量


前 言


       在数字化浪潮的推动下,网络社交已成为青少年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这种新颖快捷的沟通模式下却也暗流涌动,其中,网络欺凌尤为凸显。它像一颗隐形的炸弹,随时可能在孩子们的网络世界中爆炸,涉及语言的攻击、图像、视频的恶意传播等,可能侵犯他人人格权,甚至可能涉嫌犯罪。


案情简介


       原告小花与被告小美系同校同学。2024年初,小美在腾迅QQ软件上组成群聊人数20余人的聊天群。小美将来自小花微信朋友圈的写真图片截图及小花涉黄、系抱养等不实信息发至聊天群中引发大家讨论,并在QQ空间的说说中发布截取的写真图片并配上低俗的文字,以吸引眼球获得大量网友围观。关于小花涉黄、系抱养相关谣言不久便在校园中传播得沸沸扬扬,在一定范围内造成小花名誉、声誉、社会评价降低的不良影响。小花得知后要求小美删除相关不实信息,小美并未理会。最终小花因此抑郁症病发住院,双方父母才了解到两个女孩之间的纠纷。之后小花与小美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小花在父母的支持下将小美及其监护人大美诉至法院,要求小美立即停止在QQ聊天软件、手机短信等发布侮辱小花及损害小花名誉的言论,在QQ平台、朋友圈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小花抑郁症病发产生的医疗费用及经济损失。


裁判结果


       诉讼过程中,承办法官向小美监护人大美发出了家庭教育指导令,责令大美切实履行其监护人职责,及时督促小美删除相关的不实信息并引导和帮助小美树立正确的网络观。通过法官向小美及其监护人的释法,小美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已经严重侵害小花的民事权益,当庭向小花予以真诚的道歉。最终双方通过沟通,达成调解协议:小美在其腾讯QQ空间、微信朋友圈连续24小时公开发布道歉书以消除影响;小美监护人大美支付小花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和精神抚慰金等共计3000元。


       案后,承办法官向当地区教育局及小花、小美所在中学发送了司法建议书,建议加强对网络欺凌的排查和网络安全相关知识的教育。同时,法院与某中学联合开展预防网络欺凌主题的模拟法庭,并刻制成光盘,在辖区学校的法治课上进行播放,达到了良好的法治宣传效果。对于小花造成的心理创伤,在医院的专业治疗、人民调解员兼心理咨询师的心理辅导下,小花现已经回归正常的学习和生活。


法官说法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网络上随意评论、转发,发布不实信息可能涉及侵犯他人人格权,造成严重后果的甚至可能涉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一条的规定“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人格权包括了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本案中,小美未经小花同意截取小花部分写真照片配上不实文字在聊天群里讨论并在QQ空间进行发布,已经侵犯了小花的人格权,应该立即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并赔偿相关损失。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大美作为小美的监护人,对小美的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失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寄语


       网络空间作为家庭、学校、社会等现实世界的延伸,已经成为未成年人成长的新环境。网络世界纷繁复杂,成年人尚且难以自制,未成年人心智尚未成熟,容易受不良信息侵扰。作为家长要切实履行好监护职责,关心未成年人的日常生活和心理健康,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并进行合理管教。作为青少年应当提高网络素养,增强科学文明安全合理使用网络的意识和能力,预防网络沉迷,让网络成为学习的帮手,而不是滋生违法犯罪的温床。青少年面对网络欺凌要勇敢的寻求家长、老师或可信任的人帮助。曝光网络欺凌行为并不可耻,可耻的是欺凌者,面对网络欺凌我们要勇敢的说“不”。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九十条 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


       第九百九十一条 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


       第九百九十五条 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七十七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通过网络以文字、图片、音视频等形式,对未成年人实施侮辱、诽谤、威胁或者恶意损害形象等网络欺凌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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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例供稿来源

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未成年案件综合审判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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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图片来自网络,文中人物均为化名,若因疏忽,造成漏注,请及时联系我们,我们将根据著作权人的要求,立即更正或者删除有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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