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筑牢未成年人“保护墙” 《四川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修订)》获表决通过
来源:四川发布  发布时间:2024-07-30  浏览:6955

       7月29日9时举行的四川省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上,《四川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修订)》获表决通过。


明确未成年人保护工作议事协调机构


       据四川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贺江华介绍,今年4月,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对未成年人保护法进行了修改,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调整议事协调机构的决策部署,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负责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督促。为此明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和加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负责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


增强多方保护,共护未成年人成长


家庭保护方面


       明确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允许、迫使未成年人结婚或者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


学校保护方面


       明确学校应当建立以校长为第一责任人的未成年学生保护工作制度,明确一名学校负责人分管未成年学生保护工作,并将未成年学生保护的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纳入教职员工入职培训、继续教育。此外,学校应当建立学生心理健康问题早期发现和及时干预机制,开设心理健康课程,配备至少一名专职心理健康教育教师,并通过设立心理辅导室或者通过购买专业社工服务等多种方式,参与家庭教育指导、学生心理或者行为干预和教育转化等工作,为未成年学生提供专业化、个性化指导和服务。


社会保护方面


       明确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未成年人实行免收门票费用等多种方式优惠。鼓励其他景区对未成年人实行门票及相关服务费用减免。鼓励景区内的观光车、缆车等代步工具对未成年人给予优惠。


网络保护方面


       明确了关于网信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加强对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工作监督检查的相关内容,并提出了关于新闻出版等部门应当定期开展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宣传教育的规定。


       此外,《四川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修订)》还多次提及“电子烟”。明确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烟(含电子烟)、酒、彩票销售网点。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或者提供烟(含电子烟)、酒;任何人不得在学校、幼儿园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公共场所吸烟(含电子烟)、饮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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