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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梅法官说法第64期丨孩子抚养费可以任意增减吗?
来源: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2024-06-28  浏览:6351

自贡市妇联

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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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梅法官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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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 


       当婚姻走到尽头,通常都会面临孩子抚养问题。抚养教育子女是父母的法定义务,每一对父母都应当为孩子创造一个稳定的生活环境,拒不支付生活费或随意增减生活费,将严重影响子女利益。


       案件简介


       杨某与管某结婚后于2018年生育一子小杨。后双方因感情不和于2022年9月协议离婚,双方约定,小杨由父亲抚养,管某每月支付生活费500元,教育费、医疗费等其他费用由双方共同承担。离婚后,管某仅支付了小杨的教育费3280元后再未支付任何费用,小杨遂向法院起诉,要求管某按照每月800元的标准支付离婚后的生活费及教育、医疗费至小杨独立生活时止。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管某对小杨有给付抚养费的法定义务。本案中,管某与杨某在登记离婚时对子女的抚养问题达成的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具有约束力,故管某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给付孩子抚养费的义务。对于小杨要求的每月800元生活费标准,管某认可2024年3月以前按每月500元的标准支付,但主张自2024年4月起调减为每月400元。在小杨、管某双方均未提交充足证据证明存在应当增加或减少抚养费的情形下,法院确认按照离婚协议约定每月500元的标准支付小杨的生活费。故法院依法判决:管某支付小杨前期的生活费、教育费合计10385元,并自判决之月起每月支付小杨生活费500元,并承担小杨教育费、医疗费的一半,至小杨独立生活时止。


       法官说法


       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义务,不因离婚而消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如果直接抚养子女一方认为子女抚养费有增加必要或者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认为自己的经济状况发生变化,需要减少生活费的,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存在增加或减少抚养费的情形,并由法院依据子女的需要、父母的经济能力、子女生活水平、变更抚养费用等原因综合考虑。在未能确定是否增减前,均应按照协议约定按期支付抚养费。抚养费的增减应以子女的利益为出发点,随意降低子女抚养费可能导致子女的生活和教育水平下降,影响其健康成长,而随意增加抚养费,若超出对方经济能力,可能会影响对方的基本生活,增加父母之间的矛盾,进而影响子女的心理健康及生活稳定。


       法官寄语


       离婚虽然解除了夫妻之间的婚姻关系,但作为父母,对孩子的抚养、教育和保护的责任依然存在。孩子是国家的未来,当婚姻无法继续时,希望作为父母的你们为孩子树立良好的榜样,共同肩负起抚养、教育和保护孩子的重任。在孩子成长的过程中,能够保持良好的沟通,共同参与孩子的生活,更加关心孩子的成长,让孩子感受到父母的爱和关怀,共同为孩子创造一个稳定、幸福的成长环境。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十三条 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以停止给付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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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例供稿来源

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未成年案件综合审判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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