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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发生溺亡事故,谁来担责?
来源: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2024-04-30  浏览:55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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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 


       长期以来,溺亡是中小学生意外事故的“头号杀手”。每当夏天,屡屡发生青少年溺水事故,生命的离去牵动无数家庭敏感神经。那在游泳中不慎溺亡,到底由谁担责?


       案情简介


       2023年6月,小乙邀约小甲(溺亡)、大丙(事发几天后满18岁)、小戊、小庚(几人案发时均未成年)共同前往河边钓鱼。在钓鱼期间,小甲、大丙、小戊、小乙下河游泳。因小甲不会游泳,在其游到深水区后导致溺水。当发现小甲溺水后,大丙立即游向前进行施救,小乙跑向路边小卖部呼救,小庚拨打110、120报警求救。之后,小甲经村民共同施救,并打捞上岸,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小甲的父母认为大丙作为成年人与小甲、小戊等四名未成年人相约钓鱼、后下水游泳,其在本案中作为唯一一个成年人未对危险行为进行制止、劝阻,对小甲的溺亡应承担主要责任。小乙、小戊、小庚三人与小甲相约从事危险行为,将小甲置于危险中,亦应承担责任。某镇政府将该河段改造工程指定某村委会负责,某镇政府、某村委会因修建通道需要对案涉溪流进行挖深改造,客观上导致该溪流段危险性显著增加,没有尽到采取隔绝危险措施、设立警示标志等安全防护义务,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各被告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大丙、小乙、小戊、小庚事发时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知道下河游泳的危险性,在小甲提议下河游泳时仅仅是口头进行了阻止,后大丙、小乙、小戊共同下河游泳,因此大丙、小乙、小戊对小甲的死亡具有一定过错。小庚并未参与下河游泳,对小甲下河游泳的行为进行了劝阻,虽劝阻无果,但其余四人均已下河游泳,若再要求小庚对其余4人的行为进行劝阻和制止并承担相应责任,则过于苛刻,故法院认为小庚无过错。小乙的父母,小戊的父母,对子女教育、管理不力,未尽到监护责任,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大丙于一审辩论终结前已年满18周岁,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自行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事发时小甲虽未成年,但对下河游泳的危险性应当有一定程度的认知,且其明知不会游泳,不听同伴劝阻,坚持下河,最终造成不能挽回的结果,小甲对本次事件的发生存在极大过错。小甲的父母作为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故对小甲的死亡,应由其父母自行承担主要责任。因事发地不属于某镇政府、某村民委员会地界范围,某镇政府、某村民委员会对小甲的溺亡无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法院结合实际情况,小甲的父母自行承担90%的过错责任,大丙承担5%民事赔偿责任,小乙的父母承担3%民事赔偿责任,小戊的父母承担2%民事赔偿责任。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条“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之规定,小甲明知自己不会游泳,却不听同伴劝说下河游泳导致溺亡,其父母作为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职责,对损害后果承担主要责任。大丙、小乙、小戊明知小甲不会游泳,在口头劝阻无果时还一起参与,几人约定大丙带小甲,大丙因疏忽大意导致小甲溺亡,几人对小甲的溺亡承担一定责任。大丙在一审辩论终结前已年满18周岁,故由其自行承担赔偿责任。小乙、小戊的父母作为小乙、小戊监护人,对该二人的侵权后果承担责任。


       法官寄语


       鲜活的生命被永远定格,给当事人家庭带来了难以磨灭的伤痛,也为公众敲响警钟。家庭、学校、社会要紧绷安全宣传教育这根弦,教育引导青少年增加户外安全意识,为青少年健康成长构筑安全防线。作为家长或监护人,应当切实负起监护职责,既要陪伴、看管,也要教育未成年人远离危险水域,不要私自下水。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条: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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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例供稿来源

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未成年案件综合审判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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