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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梅法官说法第54期丨那也是我的钱,还给我
来源: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2023-08-29  浏览:407

自贡市妇联

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

邀请姐妹们一起来学法


红梅法官说法

学法守法,构建和谐家庭

让我们一起携手

为法治自贡建设贡献巾帼力量


       前   言


       “我在油盐柴米里精打细算,你却为红颜一掷千金......”结婚近十年,丈夫婚外情并在妻子不知情的情况下向情人转款3万元。难道妻子伤了感情还得赔上钱?不,感情暂且不表,钱是可以追回的。




       案情简介


       王女士与李先生系夫妻关系,二人于2014年登记结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李先生与叶女士发展成不正当男女朋友关系。2018年2月,叶女士称想购买一套小户型房子方便二人约会,李先生为博叶女士欢心,便以“投资房产”的名义向其转账3万元。后王女士发现了李先生婚外情并向叶女士转款3万元的事实,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李先生的赠予行为无效、叶女士返还夫妻共同财产3万元。


       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认为:首先,夫妻双方对于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及平等的处理权,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处分时,应当协商一致,任何一方无权单独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其次,夫妻之间有相互忠实的义务,李先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叶女士发展成不正当男女关系,有违社会公序良俗,其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3万元赠予叶女士的行为,违反了夫妻之间的忠诚义务,侵犯了王女士的合法财产权益,其赠予行为无效,判决叶女士因李先生的无效行为取得到3万元款项全部返还。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叶女士已自动履行完毕。


       法官寄语


       恋爱有情饮水饱,而好的婚姻往往需要双方共同用心经营。夫妻之间互相忠实、互相尊重是底线,家庭共同财产共同管理支配也是很有必要的,若一方背叛,可能在情感和经济上给另一方造成双重伤害。若婚姻中的一方不幸遭遇类似前述情况,请及时止损,法律永远是你的铠甲。


       发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第三百零一条: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三百一十一条: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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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例供稿来源

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未成年案件综合审判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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