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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 言
父母婚姻关系的解体,对孩子造成的伤害是不可避免的,而婚姻解体过程中双方撕扯越久,对孩子的伤害程度往往越大越深。孩子是鲜活的生命,是一个具有独立情感的个体,关于离婚后孩子的抚养权问题,岂能像一般财产一样切割?

01 案情简介
小桥(目前已满8周岁)的父母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小桥随父亲生活,母亲每月支付生活费500元,教育费、医疗费均由父亲承担至小桥年满18周岁时止。父母离婚后,小桥一直随父亲及爷爷奶奶一起生活。小桥母亲认为小桥与父亲共同生活期间,父亲没有尽到责任,经征求小桥意见,其表示愿意跟随母亲生活,且自己目前有稳定的工作收入,有足够的能力抚养小桥,遂诉至法院,要求变更小桥的抚养权。
02 裁判结果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官走访了小桥所在学校,询问了小桥的意见,小桥表示父母都在外工作,自己一直由奶奶在照顾,已经习惯了现在的生活,更愿意继续和父亲、爷爷奶奶一起生活。人民法院认为,擅自改变小桥目前稳定的生活环境,不利小桥的身心健康成长,且小桥也更愿意随父亲生活,其母亲在诉讼中也未提交证据证明父亲有未尽抚养义务的事实存在,遂驳回了母亲的诉讼请求。
03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规定父母一方可以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法定情形,其中第三项规定变更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抚养关系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真实意愿,是为更好的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本案中,小桥已年满8周岁,有一定的自主意识和认知能力,人民法院在通过走访学校及询问小桥后,充分尊重孩子的真实意愿,驳回其母亲要求变更抚养权的诉求,既保护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更是弘扬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体现。
04 法官寄语
对于成年人来说,离婚是一段感情的结束,但对于孩子来说,是“家”的概念被重新定义。对于爱的感受,每一个孩子都是一台精密的仪器,能够准确的捕捉来自成人世界的感情。成人的感情或婚姻有“容错机制”,孩子的成长却不可倒带重来,愿世间所有无法继续携手同行的男女,在挥手各自奔赴新生活的同时,能够给予孩子最大的安全感和最初的爱。
丨附法条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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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例供稿来源
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未成年案件综合审判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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