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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法官说法第47期丨夫妻本是同林鸟,并非想“飞”就能“飞”
来源: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2023-01-28  浏览:1673

自贡市妇联

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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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法官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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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  言


       夫妻本是同林鸟,大难临头各自飞?否!夫妻之间互相扶养是夫妻婚内的道德义务,更是夫妻之间的法定义务。当夫妻一方陷入困境时,另一方不是想“飞”就能“飞”。近日,我市某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扶养纠纷案件,妻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主张丈夫履行扶养义务,该案经过审理,支持了妻子的部分诉讼请求。


       案情简介


       刘女士与李先生结婚40余年,二人均已年过古稀,婚生子已独立生活。双方结婚后家庭收支由刘女士负责,自2019年3月起,二人各自掌管、使用本人养老金。2022年8月时,刘女士每月养老金为2729.70元,李先生每月养老金为6955.52元。


       2019年5月,刘女士被诊断为右肺癌(Ⅳ期),需要进行治疗。李先生自2019年5月至2020年3月期间通过向儿子账户转款26000元,支付刘女士治疗等费用。2022年1月,刘女士再次诊断为右肺上叶腺癌术后(ⅣA期) 肺内转移 2型糖尿病,医生建议继续维持化疗至不耐受或病情进展。


       刘女士与李先生现已分居,李先生在外租房生活,其患有高血压等疾病。李先生认为刘女士掌管夫妻共同财产多年存有巨额积蓄、不需要扶养,其自身患病需要长期治疗且在外租房生活导致经济困难无扶养能力,自2020年4月后拒绝向刘女士支付任何款项。刘女士以需要扶养且李先生具有扶养能力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先生支付其已经产生的医疗费120000元并每月支付其医疗费4000元。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刘女士与李先生系合法夫妻,依法互有扶养义务。刘女士所患疾病需继续进行治疗、复查,而双方处于分居状态,经济各自独立,刘女士目前的经济状况不能满足其就医需要,李先生作为丈夫应当积极履行扶养义务。结合二人的实际情况、婚姻存续的时间和本地的生活水平,酌定判决李先生自刘女士提起诉讼时即2022年5月起至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刘女士在扣除职工医疗保险支付后的医疗费凭票据承担60%,驳回刘女士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条规定:“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


       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基于配偶身份在物质和生活上的相互帮助、相互供养和在精神上的相互支持、相互慰藉以及在遭遇危难时的相互支援、相互救助。夫妻间的扶养义务以婚姻关系存续为前提,需要满足一方需要扶养而配偶具有扶养能力,但并不以是否共同生活为条件。


       本案中,刘女士与李先生虽然分居生活,各自使用自己的养老金,但双方婚姻关系仍存续。虽然刘女士有养老金收入,但其罹患重病,需要大额资金医治,加之年岁已高,其养老金收入尚不足以维持其正常的生活和治病所需,而李先生虽然养老金远高于刘女士,但其自身亦患有较为严重的疾病,需要一定的治疗费用,其在经济上的帮扶能力有限。法院本着公平合理、充分保障双方合法权益的原则,结合双方还有子女可尽赡养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相关规定,判决支持了刘女士的部分诉求。


       法官寄语


       “生既为同衾,死当携手归。”夫妻是组成家庭的核心,夫妻双方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弘扬家庭文明新风尚。“从今天开始相互拥有、相互扶持,无论是好是坏、富裕或者贫穷,疾病还是健康都彼此相爱、珍惜......”的誓言不仅仅是结婚仪式感的需求,相互扶养的义务更受法律的约束。愿所有夫妻都是相扶到老的伴、是风雨同行的船、是彼此依靠的山!如不幸出现了拒不履行扶养义务的配偶,一定要懂得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 法 条 链 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九条  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老年人与配偶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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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例供稿来源

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未成年案件综合审判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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