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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近年来,同居关系纠纷当事人呈现年轻化趋势,“闪电同居、闪电分手”现象突出。这些人在恋爱、同居时多数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不能办理结婚登记。在生育子女后,又因性格、习惯或家庭等因素产生矛盾分手,进而导致未成年子女权益得不到保障。

案情简介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曾某某于2020年1月通过网络认识恋爱,同年3月起同居生活致曾某某怀孕。2020年12月11日,曾某某在医院生育一子取名陈某,同年12月16日,曾某某被其父曾某接回家,且拒绝协助陈某某为陈某办理出生医学证明,致陈某不能办理户籍登记,陈某某遂起诉请求确认陈某某、曾某某与陈某存在亲子关系。诉讼中,陈某某自行委托四川西南司法鉴定中心对其与陈某之间有无亲生血缘关系进行鉴定,该鉴定中心作出鉴定意见为“支持陈某某是陈某的生物学父亲”。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陈某某提供的四川西南司法鉴定中心亲子鉴定意见书,能够证实其系陈某之父,故法院认定陈某某与陈某存在亲子关系。因曾某某拒绝与陈某进行亲子鉴定,故陈某某提供了曾某某入住医院生育陈某的必要证据,曾某某的父亲曾某在诉讼中亦认可曾某某于2020年12月11日在医院生育一男婴的事实,能够证实曾某某系陈某之母。故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判决确认陈某某、曾某某与陈某存在亲子关系。该判决生效后,陈某某持生效判决书,为陈某办理了出生医学证明和户籍登记。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父或者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或否认亲子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父或母以及成年子女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近年来,随着同居关系纠纷当事人呈年轻化趋势,未婚先孕现象亦愈显突出,伴随而来的则是非婚生子女的权利保障问题。《民法典》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本案中,曾某某拒绝做亲子鉴定,陈某某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法院可以认定确认亲子关系一方陈某某的主张成立。
法官寄语
父母与子女的关系是血浓于水的亲情,不因父母双方及其各自家庭的矛盾而发生改变。在孩子成长过程中,既需要父亲勇敢坚毅的保护,也需要母亲温柔细腻的呵护,希望父母们都能承担起应有的责任,尽全力给孩子营造一个爱的港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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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例供稿来源
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未成年案件综合审判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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