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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法官说法第45期丨生而不养,何以为家?
来源: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2022-11-28  浏览:20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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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法官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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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言

       近年来,在我国农村地区,许多未成年人的父母外出务工,将未成年子女“留守”在家,交由年迈的爷爷奶奶或者外公外婆代为照顾。大多数父母原本是为了给孩子创造更好的经济条件,是无奈之举,然而有的父或者母却只顾自己在外过着安逸的生活,对子女不管不问。

       案情简介

       小建军现年12周岁,其出生后与父母、外公外婆一起在成都生活至2016年8月,后因小建军需上小学便与外公外婆回到老家学习生活。然而,天有不测风云,小建军的母亲于2017年被诊断为精神分裂症,需长年服药,丧失了抚养照顾小建军的能力。小建军的父亲长年在外务工,极少回家,除之前共给付小建军及其母亲1500元抚养费外未再支付小建军母子任何费用。小建军所在村村民委员会因小建军及其母亲处于无人管理、保护的状态,为保护小建军及其母亲的合法权益,指定了其外公为小建军母子的监护人。2017年至今,小建军及其母亲一直与外公外婆一起生活,并由外公外婆照顾,且外公外婆主动负担了小建军母子的生活、学习等费用。现小建军的外公外婆年事已高,无力继续抚养小建军。故小建军诉请法院判决其父亲自判决之月起每月支付小建军生活费1500元,并承担小建军的教育费、医疗费至其年满十八周岁止。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小建军系未成年人,其父母均有义务抚养小建军。鉴于小建军母亲患病后无力抚养小建军,而其父又怠于履行抚养小建军的义务,小建军要求其父履行抚养义务支付抚养费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等相关法律规定,判决小建军父亲自2022年5月起按月于每月25日前给付小建军生活费若干元至其年满十八周岁时止,并凭票据承担小建军上述期间的教育费、医疗费。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均坚持最有利于保护未成年人的原则,明确要给予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是国家、社会、家庭的共同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六条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及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一款明确规定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民法典的上述规定表明,抚养、教育和保护未成年子女,既是父母的法定权利,也是父母的法定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故小建军要求其父履行抚养义务支付抚养费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法官寄语

       当我国上亿农民走出故土进城务工、摆脱贫困的同时,数以千万计留守在家的特殊困境儿童随之产生,如小建军一样由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抚养照顾的孩子不在少数。生而不养,何以为家?为人父母,除应当为孩子提供其生存和成长所必须的吃穿住行等物质保障外,还要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教育和管理职责,尤其是要给予这些孩子更多的关爱,让他们在亲情的温暖中健康成长!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十六条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一款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四十二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所称“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第四十九条 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

       第五十条  抚养费应当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以一次性给付。

       第五十三条  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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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例供稿来源

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未成年案件综合审判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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