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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 言
近年来,偶有新闻报道女子生下孩子后,因自身的种种缘故,将孩子弃而不养。这些弃婴要么被送进福利院养育,要么经有关部门批准,由符合领养条件的人领养。这种生而不养的行为不仅有违公序良俗,更是触犯了我国刑法。

案情简介
被告人万某在某市一小区保洁杂物间产下一婴儿后,将该婴儿放入一黑色垃圾袋内遗弃于垃圾桶,用垃圾桶盖遮挡后离开现场。同日,王某等人在垃圾桶内发现该婴儿后报警。该婴儿被及时送往医院救治,后由被告人万某夫妇领回抚养,取名蒋某。
裁判结果
在法庭上,被告人万某经审判人员教育,充分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对其一时冲动丢弃孩子的行为,真诚悔罪。在办案期间,审判人员了解到,从蒋某出生一年多以来,被告人万某尽心尽力抚养,蒋某身体健康,和万某感情好;同时也考虑到蒋某还需要万某继续抚养,如果判处万某实刑,蒋某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将没有母爱。蒋某在出生时已经被遗弃过一次,难道还要因为被遗弃而遭受无人照顾的二次伤害吗?基于上述考虑,经合议庭评议后,认为被告人万某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等从宽处理的情节,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最终判处被告人万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规定,本案被告人万某将蒋某放入垃圾桶丢弃的行为,已经触犯了我国刑法,应当受到刑法的严厉制裁。但考虑到蒋某年幼,尚需亲人尤其母亲的悉心照料,法院没有对被告人万某处以实刑,而是判处的缓刑,让万某有时间和精力更好的抚养小孩,这种处理结果兼具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法官寄语
孩子是有血有肉的生命体,不是可以随意丢弃的物品。每一个生命都值得被尊重,如果生而不养,甚至随意虐待、伤害、丢弃孩子,不但丧失了道德底线,更是严重的违法行为。作为父母,在孩子能够独立生活之前,对其负有抚养、照顾、教育的法定义务,同时还应该关注孩子的身心健康,为孩子提供稳定、和睦、温馨的成长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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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例供稿来源
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未成年案件综合审判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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