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树欲静而风不止,子欲养而亲不待”,这句话不知道出了多少人对已逝父母的愧疚和未尽赡养之责的遗憾,即便如此,仍然有一些人忘却了父母对自己从小到大的呵护,丢掉了感恩之心,将年迈的父母视作负累。
案情简介
周婆婆有三个子女,早年丧夫的她为子女读书、就业、结婚、生子张罗了一辈子,眼看着孩子们都安定下来了,她也步入了迟暮之年。最近,周婆婆因不小心摔了一跤,不仅住院治疗花去一大笔医疗费,而且生活无法自理需要人长期照顾。都说“久病床前无孝子”,周婆婆怎么都没想到,自己含辛茹苦养大的三个孩子竟找各种借口相互推诿,谁都不愿意照顾自己。没办法,周婆婆只能自己请了护工在家里照顾其饮食起居,再加上她患有多种老年病,需要定期治疗、服药,时间一长,周婆婆那点棺材钱对于巨大的开支来说简直是杯水车薪,生活变得举步维艰。为此,周婆婆一纸诉状,以其年老多病、生活无法自理、经济困难为由将三个子女诉至法院,要求三个子女按月各向其支付生活费若干元,并平均承担其日后产生的医疗费、护理费。
对此,老大辩称母亲有退休工资,且自己经济状况不好,无法负担母亲的赡养费。老二辩称母亲以前将祖上留下的老房子赠与了老三,因征收拆迁,老三还获得了拆迁补偿款,应该老三负责赡养母亲。老三称自己住在外省不方便照顾母亲,愿意承担一部分赡养费,但母亲对每个子女都有付出,应该大家共同承担赡养责任。
法官说法
为查明案情且考虑到周婆婆行动不便,承办法官主动前往周婆婆所在小区对周婆婆及其周围邻居进行了现场询问和随机走访,了解到自周婆婆的丈夫离世后,老三对其照顾较多,虽然周婆婆将房子留给了老三,但是对老二、老三也各有付出,不存在厚此薄彼的情况。另外,周婆婆自摔伤后已丧失劳动能力,生活无法自理,并雇请一名护工长期照顾,每月产生固定的护理费和医药费,周婆婆的退休金不足以承担其现有开支,生活非常困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二款“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之规定,父母只要具有“缺乏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中任一项即可向成年子女主张赡养费,子女对其应尽的赡养义务并不因其合法处分财产的行为而消除。最终,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三个子女按月各支付周婆婆生活费若干元,并按比例据实承担周婆婆之后产生的医疗费、护理费。
法官寄语
“羊有跪乳之恩,鸦有反哺之义”,尊老孝亲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希望儿女们“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切实肩负起义不容辞的责任,传承好先辈们留下的宝贵精神财富,让老人老有所依、老有所养、老有所乐,给老人筑起一座挡风遮雨的庇护所,给孩子树立起尊老孝亲的好榜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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