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天地
 
知识天地 首页 / 知识天地 / 知识天地
廖法官说法第35期丨“依法带娃”,你准备好了吗?
来源: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2022-01-24  浏览:1783

自贡市妇联

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

邀请姐妹们一起来学法


廖法官说法

学法守法,构建和谐家庭

让我们一起携手

为法治自贡建设贡献巾帼力量


       前言


       今年1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正式施行,这是我国首次就家庭教育专门立法。自此以后,家庭教育从“家事”上升为“国事”,家长们步入了“依法带娃”的新时代。今天我们通过一个案例,来看看什么是“依法带娃”。



       案情简介


       2021年5月,15岁的小雨因涉嫌抢劫罪被检察机关起诉到法院,法院审理过程中对小雨的成长环境、生活学习情况和犯罪成因等进行了调查了解。通过调查发现,小雨的父母很早就离异了,小雨跟随父亲生活,平时与母亲沟通交流很少。而小雨的父亲平时忙于生意,忽视了对他的关心和教育,导致小雨最终走上了违法犯罪的道路。鉴于小雨系初犯,到案后对自己的犯罪情况如实供述,又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认罪认罚态度诚恳,法院最后对小雨判处缓刑。同时,法院向小雨的家长发出了《责令接受家庭教育指导令》,责令其家长限期到法院接受专家的家庭教育指导,帮助其切实履行教育监管职责,引导孩子走入正途。


       廖法官说法


       家庭是孩子人生的第一课堂,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良好的家庭教育对孩子的全面健康成长起着重要的作用。在家庭教育中,家长应当从哪些方面开展家庭教育呢?《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第十六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针对不同年龄段未成年人的身心发展特点,以下列内容为指引,开展家庭教育:


       (一)教育未成年人爱党、爱国、爱人民、爱集体、爱社会主义,树立维护国家统一的观念,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培养家国情怀;


       (二)教育未成年人崇德向善、尊老爱幼、热爱家庭、勤俭节约、团结互助、诚信友爱、遵纪守法,培养其良好社会公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意识和法治意识;


       (三)帮助未成年人树立正确的成才观,引导其培养广泛兴趣爱好、健康审美追求和良好学习习惯,增强科学探索精神、创新意识和能力;


       (四)保证未成年人营养均衡、科学运动、睡眠充足、身心愉悦,引导其养成良好生活习惯和行为习惯,促进其身心健康发展;


       (五)关注未成年人心理健康,教导其珍爱生命,对其进行交通出行、健康上网和防欺凌、防溺水、防诈骗、防拐卖、防性侵等方面的安全知识教育,帮助其掌握安全知识和技能,增强其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


       (六)帮助未成年人树立正确的劳动观念,参加力所能及的劳动,提高生活自理能力和独立生活能力,养成吃苦耐劳的优秀品格和热爱劳动的良好习惯。”


       那么展开家庭教育应当采取哪些有效的方式呢?《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第十七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实施家庭教育,应当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智力发展状况,尊重其参与相关家庭事务和发表意见的权利,合理运用以下方式方法:


       (一)亲自养育,加强亲子陪伴;


       (二)共同参与,发挥父母双方的作用;


       (三)相机而教,寓教于日常生活之中;


       (四)潜移默化,言传与身教相结合;


       (五)严慈相济,关心爱护与严格要求并重;


       (六)尊重差异,根据年龄和个性特点进行科学引导;


       (七)平等交流,予以尊重、理解和鼓励;


       (八)相互促进,父母与子女共同成长;


       (九)其他有益于未成年人全面发展、健康成长的方式方法。”


       针对部分家长对子女期望值过高、施加学习负担过重、放任沉迷网络等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还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合理安排未成年人学习、休息、娱乐和体育锻炼的时间,避免加重未成年人学习负担,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


       那如果我们的家长没有切实履行家庭教育责任,应当承担怎样的法律后果呢?《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规定: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拒绝、怠于履行家庭教育责任,或者非法阻碍其他监护人实施家庭教育的,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在单位以及学校等有关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应当对其予以批评教育、劝诫制止,必要时督促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未成年人存在严重不良行为或者实施犯罪行为,或者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正确实施家庭教育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根据情况对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予以训诫,并可以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廖法官寄语


       古语云“子不教,父之过”,当好一个合格的家长是我们为人父母的必修课。让我们在法律的指引下,共同呵护孩子健康快乐成长。


姐妹们在生活中遇到了什么样的困惑?

希望了解哪方面的法律知识~

欢迎大家留言互动哦~

“廖法官说法”栏目为您普法~


本案例供稿来源

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未成年案件综合审判庭

如需咨询请联系:0813-4706149


(本文图片来自网络,文中人物均为化名,若因疏忽,造成漏注,请及时联系我们,我们将根据著作权人的要求,立即更正或者删除有关内容。)



上一条:《家庭教育促进法》十问十答 [01-19]
下一条:不送烟不吸烟 健康快乐过新年 [01-27]


政策法规 热点新闻 区县快讯 资料中心 知识天地
Copyright © 2024 www.zg-fl.cn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自贡市妇女联合会
妇女维权电话:2211100   家暴热线:2211100   备案号:蜀ICP备11012883号-1 本网站支持IPv6 访问统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