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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法官说法第34期丨婚前隐瞒重病,婚姻可撤销吗
来源: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2021-12-24  浏览:18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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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言

       男女双方走进婚姻殿堂时的结婚誓言,是一辈子不离不弃的庄严承诺。但是,如果在结婚后发现一方婚前隐瞒了重大疾病,这段婚姻又该何去何从呢?




       案情简介

       小刘和小贺通过朋友介绍认识后,双方互有好感,很快便确定了恋爱关系。因小刘在外务工,两人通过网络谈了一年的恋爱。2020年1月,小刘和小贺回老家办理完结婚登记手续后,为了避免夫妻两地分居,小刘把小贺带到了自己打工的地方。本以为结婚后,夫妻可以相濡以沫、互相扶持,但令小刘没有想到的是,婚后不久,妻子小贺突然发病,将家中的电脑、菜刀、电饭煲等物品从楼上扔下。小刘带着妻子小贺到医院检查,医生诊断小贺患有精神疾病,可能出现情绪低落、无法控制自己情绪和行为的现象。小刘随即联系了小贺户籍地村委会和当地残联,得知早在二人结婚前,小贺就已经被评定为精神残疾二级。得知这一事实,小刘全家不淡定了,认为小贺隐瞒了自己患有重大疾病的事实,对其造成欺骗,一纸诉状告到法院,起诉请求撤销婚姻。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后认为,在案证据能够证明小贺在婚前患有精神分裂症,该疾病属于《母婴保健法》中规定的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疾病,医治难度大,且在较长时间内严重影响患者正常生活,为重大疾病。小贺在结婚登记前隐瞒病情,侵害了小刘的知情权,最终判决支持了小刘的诉讼请求,依法撤销小贺和小刘的婚姻。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这是民法典关于夫妻一方患有重大疾病婚前告知义务的新增规定。一直以来,婚姻自由是我国婚姻制度的基本原则,但是婚姻自由的本质是当事人作出是否缔结婚姻关系的意思表示应是无瑕的,是建立在双方彼此相互了解信任基础上的。如果一方患有重大疾病,对另一方当事人来说,可能影响到其作出结婚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完整。因为,一方患有重大疾病,一方面可能存在危害配偶及家庭成员身体健康的风险,增加婚姻双方的经济负担以及精神压力;另一方面某些遗传类疾病可能增加生育子女患有同样疾病的风险,不利于后代的身体健康。因此,民法典规定夫妻一方重大疾病在婚前的告知义务既保障了另一方当事人的知情权,保护当事人婚姻自由,也可以规避骗婚等道德风险的存在。


       那么哪些疾病属于民法典规定的应当告知的重大疾病呢?考虑到重大疾病的范围可能随着医疗技术的进步以及新型疾病的出现而发生变化,民法典对于重大疾病的具体范围没有作出明确规定,但是根据《母婴保健法》的规定,严重遗传性疾病、指定传染病和有关精神病都属于婚前医学检查的范围。严重遗传性疾病是指由于遗传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者部分丧失自主生活能力,后代再现风险高,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遗传性疾病;指定传染病是指《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的艾滋病、淋病、梅毒、麻风病以及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有关精神病是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婚姻登记一方在办理结婚登记前若知晓自身患有上述疾病,无论发病程度是否严重,均应当将患病信息如实告知另一方。


       法官寄语

       诚实是做人的基本,亦是婚姻的基础。没有一辈子不被拆穿的谎言,也没有能隐藏一生的秘密。欺骗与隐瞒可能会带来一时的幸福,但当真相来临时,你会发现曾经的幸福疗愈不了欺骗所带来的伤害。始于欺骗的婚姻,最后必会是两败俱伤的结局。


(以上观点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继承编理解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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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例供稿来源

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未成年案件综合审判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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