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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法官说法第33期丨爱不仅是浪漫,更是责任
来源: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2021-11-23  浏览:1701

自贡市妇联

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

邀请姐妹们一起来学法


廖法官说法

学法守法,构建和谐家庭

让我们一起携手

为法治自贡建设贡献巾帼力量


       前言


       未婚生子、闪婚、裸婚......这样的事情在现实生活中并不少见,甚至有人将这些行为视为一种“时髦”,但在往日的热情逐渐冷却,感性的冲动逐渐平复后,有的人把自己应当承担的责任抛诸脑后,选择“一走了之”来摆脱锅碗瓢盆和孩子的束缚,把自己从柴米油盐的平淡日子中抽逃出来。殊不知,责任不是你想甩就能甩的!


       案情简介


       刘某某与王某甲经人介绍认识,短暂相处后匆匆结婚,于2014年生育儿子王某乙,一年后,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后刘某某外出打工,婚生子王某乙一直随王某甲生活。2021年原告刘某某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刘某某与王某甲离婚,婚生子归王某甲抚养,抚养费由王某甲自行承担。


       王某甲同意离婚,同意王某乙由自己抚养,但认为刘某某在五年多的时间里既未支付王某乙任何抚养费,也未照顾过王某乙,孩子全部由自己照顾抚养,现在自己也患有重病,刘某某应该按月支付孩子的抚养费,平摊孩子的医疗费、教育费,并对自己进行补偿。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婚后不能妥善处理因家庭琐事引发的矛盾,致使双方分居已长达五年,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现刘某某起诉离婚,王某甲也同意离婚,故对于原告离婚的主张,予以支持。婚生子王某乙自出生后一直由王某甲及其家人照顾,且刘某某与王某甲均同意孩子由王某甲抚养,故法院确认王某乙随被告王某甲生活。刘某某作为未直接抚养小孩的一方,仍有负担小孩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的义务,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并结合当地生活水平,判决刘某某按月向被告王某甲支付王某乙生活费若干元至其独立生活止,其间的教育费、医疗费凭票据由原、被告各承担一半。


       刘某某自2015年外出打工后,对孩子既未尽到照顾义务,也未承担任何抚养费用。王某乙的抚养义务一直由王某甲一人承担,刘某某应对王某甲进行补偿。再加上王某甲确实身患重病,经济困难,遂判决刘某某对王某甲予以经济补偿若干元。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因此,未直接抚养小孩的一方,具有负担小孩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的义务。对于子女抚养费数额无法达成一致的,法院应当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结合当地生活水平、支付方的经济收入等各种因素综合确定生活费,而子女教育费和医疗费原则上由双方凭票据各承担一半。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如果夫妻一方对子女履行抚养、照顾职责较多的,比如出现本案中孩子一直由父亲抚养的以及全职妈妈因照顾孩子而没有经济收入等情形,一方可以依据本规定向另一方主张补偿,而法院应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合理支持。


       面对父母离婚,未成年子女在心理上的伤害难以避免,而抚养费作为其健康成长最基本的物质保障,应尽量予以确保,以此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而对于履行抚养、照顾职责较多的父母一方,应充分肯定其对孩子和家庭的付出,依法合理支持其向另一方主张补偿的诉求,彰显法律权威和司法温度,体现公平正义!


姐妹们在生活中遇到了什么样的困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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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例供稿来源

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未成年案件综合审判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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