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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法官说法第31期丨错 爱
来源: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2021-09-22  浏览:1746

自贡市妇联

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

邀请姐妹们一起来学法


廖法官说法

学法守法,构建和谐家庭

让我们一起携手

为法治自贡建设贡献巾帼力量


       前言:

       与心爱的人步入婚姻殿堂,再共同孕育一个新的生命,往后的时光,孩子在闹,爱人在笑,这是多少人所向往的婚姻生活。但是,幸福的婚姻大多相似,不幸的婚姻却各有各的不同,当婚姻只剩一地鸡毛,当捧在掌心里的孩子却并非自己亲生,谁来为这份错爱买单呢?我们来看看今天这则案例。


       案情简介

       2008年8月,王平与陈红相识恋爱并同居生活,同居期间,陈红发现自己怀孕了,满心欢喜的王平与陈红登记结婚并举行了婚礼,期盼着这个小生命的到来。2009年5月,女儿王悦出生了,王平将孩子视为掌上明珠,一路呵护着长大。2020年1月,王平与陈红夫妻关系破裂,双方协议离婚。离婚协议载明婚生女王悦随陈红生活,王悦的教育费、医疗费、生活费等费用由陈红负责承担,王平不承担任何抚养费。在不影响孩子生活、学习的情况下,王平享有随时探视子女的权利,但探视前需提前通知陈红。离婚后不久,王平发现女儿王悦竟然不是自己的亲生孩子,遂提起诉讼,要求陈红返还这些年来王悦的抚养费用并赔偿精神损失。庭审中,王平提出对其与王悦是否存在亲子关系进行重新鉴定,陈红拒不同意,且当庭自认王悦并非是王平的亲生子女。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陈红拒绝亲子鉴定且当庭自认王悦并非王平的亲生子女,王平与王悦之间无亲子关系,王平并无抚养王悦的法定义务。在陈红与王平恋爱期间,陈红告知王平其怀孕并生育王悦,使王平产生王悦系其亲生女儿的错误认识,当然地以王悦亲生父亲的身份对王悦进行了抚养,陈红因为王平的抚养行为减轻了自身的抚养责任,因此其从王平的抚养行为中获取了不当利益,陈红构成了不当得利,其应当向王平返还不当得利款项。至于返还抚养费的金额,因双方无法就王悦日常所需生活费的数额达成一致意见且王平未提交其为王悦支出的医疗费、教育费的相关票据,因此抚养费的返还数额只能结合王悦的日常生活所需及其所在地生活水平酌情认定。经过法院综合考虑,法院认定陈红应当向王平返还抚养费51300.00元。本案王平因陈红未如实告知王悦非其亲生女儿的行为而产生错误认识,一直以亲生父亲的身份抚养、教育王悦,在这期间,王平不仅有金钱支出,也付出了一定的心血与感情,在得知王悦非其亲生女儿之后,王平的精神遭到一定程度的打击,故根据陈红的过错程度酌情认定陈红向王平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00元。


       廖法官说法

       亲子关系被否认后,子女就丧失了婚生资格,原法律意义上的父亲对该子女无法律上的抚养义务,其与该子女在否认前的抚养关系即属于欺诈性抚养关系。对于欺诈性抚养关系,因受欺诈人原并无抚养义务,其已经支付的抚养费用对于子女的生父母而言构成不当得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第九百八十七条“得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利益没有法律根据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受欺诈方可以行使不当得利请求权,请求返还已经支出的抚养费用。同时,符合精神损害赔偿要件的,也可以支持。在确定抚养费返还数额时,受欺诈方应对抚养费的给付情况承担举证责任。确实无法举证证明的,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的经济收入、离婚时共同财产分割情况、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等酌情判定。


       廖法官寄语

       夫妻之间互相忠实并不仅仅是道德的约束,更是法定的义务。在婚姻中,男女双方都应坚守婚姻忠诚的底线,不要让自己错误的行为损害婚姻信任的基石,更不要因为自己的不当行为,让无辜的孩子承受一辈子心理的创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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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例供稿来源

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未成年案件综合审判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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