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市妇联
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
邀请姐妹们一起来学法
廖法官说法
学法守法,构建和谐家庭
让我们一起携手
为法治自贡建设贡献巾帼力量
在婚姻的殿堂里,我们曾许下爱的誓言,无论生老病死、贫穷富裕都将不离不弃。可是,曾几何时,在柴米油盐的交响中,两个人再也找不回当初怦然心动的感觉。面对外界的诱惑,有些人渐渐迷失了初心,偏离了婚姻的轨道。婚姻忠诚的道德约束往往抵不过现实的考验,能否用一纸合约来守住婚姻忠诚的底线,弥补婚姻背叛之殇呢?我们今天就来聊一聊有关夫妻“忠诚协议”。
夫妻“忠诚协议”是指夫妻双方在结婚前后,为保证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不违反夫妻忠诚义务而以书面形式约定违约金或者赔偿金责任的协议。夫妻签订的“忠诚协议”在离婚时能否受到法律的保护呢?
廖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规定“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这条规定是婚姻家庭道德规范的法律化,将道德准则融入法律规范,以立法的形式明确告诉人们,国家倡导什么样的婚姻家庭关系,属于倡导性和宣誓性条款。
夫妻之间签订“忠诚协议",应当由当事人本着诚信原则自觉自愿履行,法律并不禁止夫妻之间签订此类协议,但也不宜赋予此类协议强制执行力。如果法院受理此类“忠诚协议”纠纷,主张按“忠诚协议”赔偿的一方当事人,既要证明协议内容是真实的,没有欺诈、胁迫的情形,又要证明对方具有违反“忠诚协议”的行为,可能导致为了举证而去捉奸,为获取证据窃听电话、私拆信件,甚至对个人隐私权更为恶劣的侵犯情形发生,夫妻之间的感情纠葛甚至可能演变为刑事犯罪案件,其负面效应不可低估。另外,还可能导致夫妻之间互相设防、互相猜忌,对婚姻关系的和谐健康发展反而不利。
从整体社会效果考虑,法院对夫妻之间的“忠诚协议”纠纷以不受理为宜。“忠诚协议”实质上属于情感、道德范畴,当事人自觉自愿履行当然极好,如违反“忠诚协议”一方心甘情愿净身出户或赔偿若干金钱,为自己的出轨行为付出经济上的代价。但是如果一方不愿履行,不应强迫其履行“忠诚协议”。因此,实践中,如夫妻一方以另一方违反“忠诚协议”而诉至法院,要求其承担责任时,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信任是婚姻的基石,
忠诚是婚姻的底线。
婚姻不易,且行且珍惜。
姐妹们在生活中遇到了什么样的困惑?
希望了解哪方面的法律知识~
欢迎大家留言互动哦~
“廖法官说法”栏目为您普法~
本案例供稿来源
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未成年案件综合审判庭
如需咨询请联系:0813-4706149
(本文图片来自网络,文中人物均为化名,若因疏忽,造成漏注,请及时联系我们,我们将根据著作权人的要求,立即更正或者删除有关内容。)
上一条:节能宣传周丨健康居家的卫生管理 [08-24]
下一条:节能宣传周丨绿色低碳 你我同行 [08-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