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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法官说法第26期丨未成年人网络游戏充值或打赏主播的钱可以要回来吗
来源: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2021-04-27  浏览:1916

自贡市妇联

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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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法官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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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言

       近年来,网络上关于“熊孩子”趁父母不注意,用父母的手机进行网络游戏充值或高额打赏网络主播的事件层出不穷。面对被“熊孩子”一掷千金充值打赏出去的血汗钱,父母能够要回来吗?我们来看看最高人民法院近期公布的这则典型案例。



       案情简介

       刘某生于2002年,初中辍学。2018年,父母将刘某带到身边帮忙打理生意。2018年10月23日至2019年1月5日,刘某使用父母用于生意资金流转的银行卡,多次向某科技公司账户转账用于打赏直播平台主播,打赏金额近160万元。刘某父母得知情况后,希望该科技公司返还全部打赏资金,遭到了公司的拒绝,刘某的父母以刘某法定代理人的身份,一纸诉状将某科技公司告上了法庭。法庭审理过程中,科技公司认为,刘某初中辍学,且年满16周岁之后,自己独立生活,其父母安排开立银行卡并管理大额款项,应当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打赏主播的行为应当确认有效,直播平台不应返还涉案的打赏资金。案件受理后,法官经过多次的释法明理工作,最终促成双方达成庭外和解,科技公司自愿返还160万元打赏款。


       廖法官说法

       未成年人心智发育尚不成熟,无法真正理解其行为背后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因此,法律才将未成年人的民事行为能力进行了划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九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二)》也明确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未经其监护人同意,参与网络付费游戏或者网络直播平台‘打赏’等方式支出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的款项,监护人请求网络服务提供者返还该款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那如何认定充值、打赏的金额与未成年人的年龄、智力是否相适应呢?虽然法律对此并没有具体的标准,但一般情况下,法院会以同年龄段的未成年人的一般消费水平作为参考,再结合孩子参与的游戏类型、成长环境、家庭经济情况等因素在个案中综合进行判断。从当前司法实践中涉及到的网络打赏或者网络游戏充值纠纷看,多数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为。这些孩子在进行网络游戏充值或者打赏主播时,少则几百,多则几千、几万,这些金额显然超出同年龄的未成年人的一般消费水平,明显与其年龄和智力水平不相适应,所以在未得到法定代理人追认的情况下,其行为依法应当认定为无效,监护人可以请求网络服务提供者返还该款项。


       廖法官寄语

       在网络支付流行的当下,未成年人对金钱缺乏概念,只看得见支付的冰冷数字,却看不见数字背后承载的重量。作为父母,一方面要给孩子树立正确的金钱观念,引导孩子理性上网;另一方面,要妥善管理好自己的手机和银行卡密码,别给“熊孩子”犯错的机会。护航未成年人健康成长,需要家庭、学校和社会的共同努力。


姐妹们在生活中遇到了什么样的困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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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例供稿来源

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未成年案件综合审判庭

如需咨询请联系:0813-4706149


       (本文图片来自网络,文中人物均为化名,若因疏忽,造成漏注,请及时联系我们,我们将根据著作权人的要求,立即更正或者删除有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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