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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法官说法第25期丨关于“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那些事
来源: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2021-03-18  浏览:2215

       前言:

       在人生的旅程中,家是停泊的港湾,累了困了,让你可以安心的停靠歇息,积聚重新起航的力量和勇气。但对于有些人而言,家却是暴风雨的中心,“家庭暴力”让他们的生活变得黯淡无光。当遭遇家庭暴力时,如何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请看下面这个案例。

       基本案情

       段某与李某是一对夫妻,二人于2013年登记结婚。婚后,两人度过了一段美好的婚姻生活。但可惜的是,婚后没几年,丈夫段某经营的生意亏本,导致其性格变得暴躁、多疑,总是怀疑妻子李某与其他人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严格限制李某与其他异性交往、接触,让李某的婚姻生活变得非常的压抑。2020年2月,段某因为一点小事,暴力殴打了李某,事后又因为自责,向李某出具了《保证书》,请求李某的原谅。2020年6月,李某通过微信告诉段某想与他离婚,段某知道后,非常生气,认为李某一定是有了外遇才萌生了离婚的想法。他通过对李某的手机进行定位,跟踪找到李某,将李某殴打至昏迷,第二日,回到家中的段某再次对李某实施暴力,将李某暴打后送至医院。经医院诊断,李某患上了反应性精神障碍。因段某的行为已经严重伤害了李某的合法权益,李某向法院提出了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请求法院禁止段某殴打、威胁以及骚扰、跟踪自己。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本案中,申请人李某的申请符合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定条件,人民法院在立案当日即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1.禁止被申请人段某对申请人李某实施家庭暴力;2.禁止被申请人段某骚扰、跟踪申请人李某。裁定作出后,人民法院及时向双方当事人及村委会、派出所送达了该法律文书。


       廖法官说法

       人身安全保护令是指法院为了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的人身安全而作出的民事裁定,是一种民事强制措施。2016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条明确规定“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特别提醒大家注意的是,人身安全保护令并非仅仅针对妇女儿童,只要是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受害者都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如被丈夫施暴的妻子或是被妻子施暴的丈夫、被父母施暴的子女或者被子女施暴的老人、被兄长施暴的弟弟妹妹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包括下列措施:(一)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二)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三)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四)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法院在受理申请后,一般会在七十二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驳回申请;情况紧急的,会在二十四小时内就作出裁定。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有效期一般不超过六个月,自作出之日起生效。在人身安全保护令失效前,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撤销、变更或者延长。在此要特别提醒受害者,在遭遇家庭暴力时,要第一时间拨打110报警或者向所在单位、居(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并注意收集相关证据,以便在诉讼时能够充分证明自己的主张。


       廖法官寄语

       家虽是一个私密的空间,但绝不是法外之地,家暴也并非“家务事”,不要让紧闭的家门将法律“拒之门外”。拒绝家庭暴力,呵护美好生活,让我们勇敢的对家庭暴力说“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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