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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法官说法第24期丨孩子的抚养关系能够随意变更吗?
来源: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2021-02-25  浏览:2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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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法官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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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言

       当一段婚姻走到尽头,除了妥善分配财产,更重要的是解决孩子由谁直接抚养的问题。现实生活中,夫妻对于孩子的抚养问题可以通过协商的方式解决,协商不成可以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会在综合考虑直接抚养人的抚养能力、被抚养子女的意愿、年龄和性别等多方面因素后,从子女利益最大化的角度,慎重作出判决。那么男女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法院判决后,一方能够随意变更孩子的抚养关系吗?我们来看看今天这个案例。

       案情简介

       李静与王强结婚后,生育了一个儿子。2017年6月,双方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并办理离婚登记,《离婚协议》约定孩子归李静直接抚养并由李静承担孩子一切抚养费用至其成年。2017年8月,在李静的要求下,王强将孩子带回了老家生活居住,由父母代为照顾。2019年10月,李静与王强签订《变更抚养关系协议书》,约定孩子自2019年10月1日起由王强抚养至其年满18周岁时止,王强负责孩子日常生活、健康和教育等方面的监护。现孩子就读于王强住所地的一所小学。李静认为,当初变更孩子的抚养关系是因为孩子户口登记在王强的住所地,为了方便孩子上学才同意变更,现通过努力,其已经可以解决孩子就学问题。此外,王强常年在外务工,孩子随祖父母生活,无论是学习上还是生活上均对孩子不利。现李静已经再婚,其丈夫也愿意与李静共同抚养孩子,能够给孩子提供更好的学习和生活环境,因此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再次变更孩子的抚养关系。


       廖法官说法

       父母离婚后子女的抚养问题,应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李静与王强离婚时,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孩子归李静抚养。但在达成离婚协议后仅两个月的时间,李静即将孩子交予王强抚养,随后,双方签订《变更抚养关系协议书》,将孩子的抚养关系变更为由王强直接抚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七条“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之规定,李静与王强自愿签订的《变更抚养关系协议书》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协议书的内容履行权利义务。但若一方要求变更孩子的抚养关系,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之规定,父母一方请求变更孩子抚养关系须满足法定的条件,现李静举示的证据不能证明王强无力抚养孩子、有虐待孩子的行为或者共同生活对孩子的身心健康不利,其请求不符合抚养关系变更的法定情形;其次,稳定的生活环境更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抚养关系的任意变更必然导致孩子需不断去适应新的学习和生活环境,不利于成长。综合考虑后,法院判决驳回了李静的诉讼请求。对于已满八周岁的未成年子女抚养关系的变更按照法律规定需要听取孩子的意见,但已满八周岁的未成年子女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心智发育尚不成熟,其意见容易受到外界的干扰。因此,法院在听取孩子意愿的时候,应当排除父母对子女的干扰,探求孩子内心最真实的想法。


       廖法官寄语

       幸福的婚姻总是相似,不幸的婚姻各有各的不幸。婚姻不代表幸福,离婚也不意味着不幸。父母离婚必定会给孩子的心理带来一定的伤害,但于孩子而言,平静的残缺可能好过动荡的完整。无论孩子与谁生活,都不要忘记,他(她)永远都是父母的宝贝。不要把孩子的抚养关系当成离婚谈判的筹码,更不要恶意诋毁对方,破坏亲子关系。多为孩子的健康成长考虑,多看望、陪伴孩子,让孩子感受到爱,才能将父母离婚给孩子的伤害降到最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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