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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法官说法第23期丨缔结婚姻不成,彩礼能否返还
来源: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2021-01-26  浏览:2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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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言:《礼记·昏礼》云:“昏礼者,将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庙,而下以继后世也,故君子重之。是以昏礼纳彩,问名,纳吉,纳征,请期,皆主人筵几于庙,而拜迎于门外,入,揖让而升,听命于庙,所以敬慎重正昏礼也。”这是创于西周而后为历朝所沿袭的“婚礼六礼”的传统习俗,也是我们现在所说的“彩礼”的由来,其中“纳征”就是指送聘礼。


       01 案情介绍

       兰某与李某于2017年3月经人介绍认识后恋爱,后订立婚约。兰某按照婚约约定给付了李某彩礼68000元,但由于李某未达法定结婚年龄,双方没有办理结婚登记。2018年2月,二人按照农村风俗举办了婚礼并同居生活。但婚礼后不久,二人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后一直分居。兰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双方没有缔结婚姻关系,其给付的彩礼应当返还,请求法院判决李某返还彩礼68000元。李某认为,68000元是兰某为达到结婚目的主动赠送的,是一种赠与行为,双方已经按照习俗结婚,兰某的目的已经实现,不能随意撤销赠与。她与兰某分开是因为兰某对她实施家庭暴力,给其身心造成了严重伤害,从遵从社会公序良俗的角度,不应当判决返还68000元。


       02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兰某与李某经人介绍认识后恋爱、订立婚约,兰某给付了李某彩礼68000元,但二人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兰某向李某给付彩礼68000元目的是缔结婚姻关系,而李某与兰某至起诉时仍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且双方共同生活仅几个月即分居,故对兰某要求返还彩礼的请求予以支持。


       03 廖法官说法

       彩礼是指男女双方在缔结婚约过程中,男方以结婚为目的,基于当地习俗,于婚前给付女方数额较大的财产。不论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还是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均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因此,如果给付彩礼符合以上三种情形,男方可以要求女方返还。但男女双方交往过程中,经常发生男方自愿给付女方财物的情况,认定男方婚前给付财物是否属于彩礼范畴,应从当地是否有给付彩礼的习俗、给付时的直接目的是否为缔结婚姻以及给付财物的价值大小予以认定。对于彩礼返还的数额还应区分是否办理结婚登记、有无共同生活以及共同生活时间的长短、男方给付彩礼后的生活状况以及双方当事人的过错予以综合判定。


       廖法官寄语

       自古以来,结婚是一件大事,但彩礼仅仅是一种礼节,一份心意,它不能成为检验爱情的试金石,更不能成为婚姻幸福的保障。更何况,我国法律明确规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否则,原本美好的婚姻将成为一场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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