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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法官说法第22期丨出嫁女儿的赡养义务
来源: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2020-12-21  浏览:2082

自贡市妇联

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

邀请姐妹们一起来学法


廖法官说法

学法守法,构建和谐家庭

让我们一起携手

为法治自贡建设贡献巾帼力量


       人间最幸运的事,是在上苍允许的时间里,在父母康健的岁月里,我们与他们甩开各自的执拗,紧紧地拥抱在一起。



       01|前言

       刘大爷的妻子去世的早,早年夫妻二人生育了一个女儿。刘大爷没有儿子,于是与妹妹商量,将妹妹家的小儿子抱养了过来。刘大爷将养子抚养长大,看着他生儿育女,养子也一直与刘大爷共同生活。眼看着刘大爷越来越老,赡养负担越来越重,刘大爷将女儿告上了法庭,要求女儿承担赡养义务,每月给付赡养费。


       02|案情简介

       90多岁的刘大爷认为他的生活一直由养子照顾,现在自己年老,没有经济收入,仅凭养子一己之力,难以负担他的生活和护理,因此要求女儿承担赡养义务,每月给付赡养费。女儿却认为,自己已经60多岁,没有经济来源,没有能力赡养父亲;且父亲“重男轻女”,以前全身心的帮助养子成家立业,对自己却不闻不问,还将房子给了养子,现在老了,正该由养子赡养。法院审理后,通过调解,双方达成协议,女儿每月给付刘大爷生活费直到老人生命终结时止。


       03|廖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明确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因此,赡养父母不仅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更是子女的法定义务。不管是儿子还是女儿,赡养义务的履行都不应该附有条件,非因法定事由,也不得找其他借口拒绝履行。刘大爷年老体迈,已丧失劳动能力又无经济收入,养子和女儿均应对其承担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责任。


       04|廖法官寄语

       都说父母与子女的缘分是一场渐行渐远的修行。如果你是父母,请平等地对待你的孩子,不论他是儿子还是女儿,都是你血脉的延续,不要因为你的偏心,给孩子的成长带来难以抚平的伤痛;如果你是子女,请感念父母的生养之恩。人生就是轮回,他曾是你,你终将是他。父母在时,人生尚有来处;父母离去,人生只剩归途。感恩父母,养在当下!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第十五条:“赡养人应当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时得到治疗和护理;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对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承担照料责任;不能亲自照料的,可以按照老年人的意愿委托他人或者养老机构等照料。”

       第十九条:“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等权利。赡养人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担力不能及的劳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抚养义务而拒绝抚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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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例供稿来源

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未成年案件综合审判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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