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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法官说法丨“离婚女”如何平等享有土地承包及相关经济权益?
来源: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2019-03-29  浏览:2655

土地

是农民赖以生存的保障

当农村妇女因离婚

丧失了赖以生存的土地

她的权利应当如何得到保障

今天我们来讨论

“离婚女”平等享有土地承包

及相关经济权益的问题


市妇联、市中级人民法院

邀请姐妹们一起来学法

廖法官说法

学法守法,构建和谐家庭

让我们一起携手

为法治自贡建设贡献巾帼力量


       背景

       当前,我国正处于经济转型升级和加快推进现代化的重要时期,随着城市化建设进程的不断推进,农村土地被国家征用的数量逐年增多,随之而来的土地承包补偿分配问题日益凸显。同时,农民户籍与承包地相分离的现象越发突出,涉及农村集体土地征用补偿费用分配纠纷大量存在,特别是一些女性朋友,结婚时将户口迁入男方并分得了承包地,离婚后户口若未迁走,当户口所在地土地被征用后,涉及土地补偿款的纠纷常常诉之于法院。女性朋友离婚后,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应当如何得到保障,将影响到农村妇女的生产积极性和农村地区的社会稳定。


       基本案情

       2006年,王某与李某结婚,随后落户于李某为户主的、某区某村某组某号的户籍下,并依法办理了户籍登记。户口迁移成功后,王某在该村分得了承包地。2015年,王某与李某因感情破裂离婚,回到娘家居住,户口仍然在某村组。2016年王某再婚。从2017年开始,因国家基础设施建设用地规划,市政府依法对某区某村某组所有的部分集体土地进行征收,并按照法律法规与政策支付了相应的补偿费用。某区某村某组召开户主大会,就该征地补偿费用的分配进行讨论并形成《分配花名册》。村组认为王某已不在该村生活,未将其登记于《分配花名册》中,排除其领取补偿款的资格。

       2018年,王某起诉到法院请求判令某区某村某组给付补偿款。

       法院判决:支持王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农村集体土地因征收所产生的征地补偿款,在尚未民主讨论并决定分配前,依法属于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在该组织通过民主程序讨论、决定分配前具备成员资格是参与集体征地补偿分配的前提,各成员不论男女老幼均可平等的享有该分配权。王某虽离婚后离开了户籍所在地,但在离开后,王某按规定交纳了相关建设费、卫生费等,参加村委换届选举,行使选举权,表明了王某具有且某村组也认可其集体成员身份。征地补偿款的分配是法定权利,系农民生存之基本权利,而非约定权利,非因法定事由不得加以剥夺。故法院认定王某具备某区某村某组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资格,并判决某区某村某组向王某支付补偿款。


       廖法官说法

       “离婚女”平等享有土地承包及相关经济权益

       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要保护农村妇女平等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征地补偿分配权、集体经济收益权。现实中,“未婚女”“婚嫁女”“离婚女”农村土地权益遭受侵害现象屡见不鲜。本案中,法院依法受理了王某的起诉,首先保障了农村妇女关于权益的诉权,再通过相关证据的认定,判定王某具有某村组集体成员身份,对某村组分配方案的违法性加以认定和纠正,对依法维护“出嫁女”“离婚女”的土地承包及相关经济权益具有重要借鉴意义。同时,也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益和资源分配活动起到指导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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