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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法官说法丨子女成年后,父母是否还应当支付抚养费
来源: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2018-12-18  浏览:3353

时光荏苒,

不知不觉,

紧张繁忙的一年即将过去,

过去一年的工作生活中,

姐妹们如果遇到了什么困难,

都可以告诉我们!

今天,

“廖法官说法”继续为大家“以案说法”~


市妇联、市中级人民法院

邀请姐妹们一起来学法


第三期:

子女成年后,父母是否还应当支付抚养费


       背景


       随着社会科学文化水平和经济的发展,人们对物质文化需求和教育需求不断提高,特别是有部分年轻人在国内完成大学教育后还要选择到国外继续留学深造,获取硕士、博士学位。但是,个人的家庭经济情况因人而异,有的本身家境殷实,有的虽家庭并不宽裕,却会选择勤工俭学。然而,有的人既不顾家庭经济不宽裕的实际,又不自食其力勤工俭学,在大学毕业后,仍然要求自己的母亲支付其昂贵的留学费用,去满足他出国深造的目标。


父母离异,成年子女欲出国留学,母亲表示无力负担


       杨某自幼父母离异,其随父亲生活,其父母离婚时约定,杨某随其父生活,并由母亲按月给付生活费至杨某工作止。杨某大学毕业后一直在家待业,准备考研。2017年7月,通过多方联系,杨某通过中介找到东欧某国的某大学,杨母支付了中介费15000元,并谈妥相关入学攻读硕士研究生事宜。杨某第一年的学费、生活费及办理相关手续及交通费由杨父支付,杨母表示无力负担高昂的留学费用。

       杨母胜诉:法院判决杨某已成年,且无法律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情形,离婚协议约定不是准确的时间概念,依法驳回了杨父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条规定,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根据上述规定,对未成年子女,父母应当给付抚养费;而对于成年子女,只是对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子女,父母才有给付抚养费的义务。


       本案中,杨某早已年满18周岁,已经成年,同时无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情形存在,按照法律规定,自杨某年满18周岁起,杨母已经不再负有向其给付抚养费的义务。至于杨父与杨母达成的离婚协议中“至杨某工作止”的约定,不是一个准确的时间概念,杨某是否工作,主要取决于其在成年后的主观意愿,如果仅根据杨某未工作的现状,不考虑其未工作的主观原因,而要求杨母给付抚养费,将可能导致杨母给付抚养费的期限无法确定,与杨母当时签订离婚协议的心理预期不符。作为成年人,在学业上有更高的追求,通过学习提升自己各方面的素质和能力本无可厚非,也应当予以鼓励。但是应当通过自己努力来实现,或者与父母协商争取得到父母的帮助以完成自己的学业,不能依靠父母更不能强行要求父母为自己提供帮助。杨父要求杨母给付留学费用的主张,人民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廖法官说法★


       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需有法律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情形,人民法院才能支持其要求父母给付一定抚养费的主张。


       廖法官:《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条规定,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也就是说,凡年满18周岁的公民,依法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应该以自己的劳动能力和劳动收入满足自己的经济需求,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因子女的成年而终止,子女也因成年而丧失要求父母抚养的权利。只有在成年人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独立生活的特殊情况下,才可以请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现实生活中,不乏父母自愿送成年子女出国留学攻读硕士、博士学位并为其支付出国留学费用的事例,这属于父母自愿付出,但不是父母应该履行的法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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