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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决议
来源: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2017-04-11  浏览:14034

  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预防家庭暴力的情况汇报》。会议认为,我省预防家庭暴力的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禁闭、残害或其他强制手段对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进行伤害和摧残的家庭暴力行为在我省仍未得到有效遏制。为保护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维护家庭和社会的稳定,特作如下决议:

  一、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要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纳入本单位、本行业精神文明建设内容。要积极开展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的法制观念,使其知法、懂法、守法、依法办事。要重视家庭美德建设,促进男女平等,倡导尊老爱幼,家庭和睦的新风尚。

  二、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劝阻、制止和向有关部门控告和举报家庭暴力行为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对因受家庭暴力侵害而投诉的公民,应当认真对待,施暴人所在单位应对施暴人进行批评教育,令其改正,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基层司法行政机构,村(居)民委员会及其调解组织,应积极进行家庭美德的宣传教育,开展文明家庭创建活动,及时调解家庭纠纷,化解矛盾,防止和制止家庭暴力行为的发生。

  三、公安机关对于遭受家庭暴力侵害的投诉者,应当认真接待并对其反映的情况进行调查。对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家庭暴力行为,应当视情节轻重对施暴人依法给予治安处罚;对触犯刑律的,应当依法立案查处。

  四、人民检察院对由公安机关报捕或者移送审查起诉的家庭暴力案件,应当依法审查,对逮捕和起诉条件的应当依法批准逮捕或者提起公诉。

  五、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起诉的家庭暴力案件或者被害人起诉的家庭暴力案件,应当依法及时审理,对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应依法判决。

  对因遭受家庭暴力侵害而起诉的离婚案件,依法判决或者调解离婚的,在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中应依法维护被害人利益。

  六、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律师,应当为遭受家庭暴力侵害的受害人提供法律帮助;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要给予法律援助。

  七、对有法定义务制止和处理家庭暴力行为而不予以制止和处理,导致矛盾激化,造成严重后果的直接责任人,应当依法追究其责任。

  对制止和处理家庭暴力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应予以表彰或奖励。

  八、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的领导。各级人民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负责本决议的实施。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等权益保障机关协助做好本决议的贯彻、实施工作。


上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 [04-11]
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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