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14周的产假(98天),其中产前可以休假2周;难产的,增加产假2周;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2周。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含人工流产)的,享受不少于2周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含人工流产)的,享受不少于6周的产假。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九条:女职工母乳喂养(含人工喂养)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以下称哺乳期间),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其夜班劳动。用人单位应当在每日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间女职工安排不少于1小时的时间作为哺乳时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日增加1小时的哺乳时间。
二、《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三条:实行晚婚的,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20天;已婚妇女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30天,给予男方护理假15天。婚假、产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奖金照发。
三、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实行纯母乳喂养的女职工增加1个月产假,产假视为出勤。
上一条: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04-20]
下一条: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0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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